市藏语委办(编译局)行政检查服务指南
职权编码 | 职权类别 | 行政检查 | |
职权名称 | 对县级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企事业单位以及驻区外常设机构的公章、证件、牌匾以及城市公共场所设施、招牌、广告使用和翻译藏文情况的检查 | ||
子项名称 | 无 | ||
行使主体 | 市藏语委办(编译局) | ||
承办机构及电话 | |||
设定依据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》第十条;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第八条; 《西藏自治区学习、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》第十一条、第十三条、第十六条。 | ||
检查对象 | 市、区党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学校以及个体工商户。 | ||
检查内容 | 对县级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企事业单位以及驻区外常设机构的公章、证件、牌匾以及城市公共场所设施、招牌、广告使用和翻译藏文情况的检查 | ||
基本流程 | 常规检查→实地检查→下达整改通知→形成检查工作报告→督察整改落实情况→办结 | ||
工作时间 和地址 | 夏季 上午:9:30-12:30;下午:15:30-18:30 冬季 上午:10:00-13:00;下午:15:30-18:30 地址:西藏日喀则市山东北路39号 | ||
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| |||
注意事项 | 无 | ||
备注 | 无 | ||
市藏语委办(编译局)行政奖励服务指南
职权编码 | 职权类别 | 行政奖励 | |
职权名称 | 对学习、使用和发展藏语文做出显著成绩的奖励 | ||
子项名称 | 无 | ||
行使主体 | 市藏语委办(编译局) | ||
承办机构及电话 | |||
设定依据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》第十条;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第八条; 《西藏自治区学习、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》第十五条。 | ||
受理范围 | 学习、使用和发展藏语文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| ||
受理条件 | 学习、使用和发展藏语文做出显著成绩 | ||
提供材料 | 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| ||
基本流程 | 查证属实→制定奖励方案→奖励审批→发放奖励→存档办结 | ||
工作时间 和地址 | 夏季 上午:9:30-12:30;下午:15:30-18:30 冬季 上午:10:00-13:00;下午:15:30-18:30 地址:西藏日喀则市山东北路39号、市便民服务大厅 | ||
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| 0892-8837736 | ||
注意事项 | 无 | ||
备注 | 无 | ||